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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4篇

时间:2022-09-06 16:05:10  来源:网友投稿

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4篇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 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去年以来,在经济持续低迷、煤炭产能严重过剩、国家强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大背景下,龙滩公司也面临着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4篇,供大家参考。

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4篇

篇一: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

事故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去年以来,在经济持续低迷、煤炭产能严重过剩、国家强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大背景下,龙滩公司也面临着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这一严峻生存危机。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煤层薄化、采掘接替连续调整、主采工作面过断层;既出不了量,生产的煤质量又差,成本居高不下,企业运行异常艰难,以至于今年三月份,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双双去借钱发工资。即便如此,值得欣慰和庆幸的是,我们较好的巩固了安全工作成果,守住了煤矿安全工作底线。

 今年以来,龙滩公司党委为了应对严峻的企业生存危机,向全公司干部职工明确提出了“巩固安全成果、抓住生产机会、珍惜工作岗位”的三项要求,明晰了公司当前的工作思路,并以此来统一干部职工认识。现结合集团公司开展的安全大讨论活动,就安全成果的巩固,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安全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前提 安全作为煤矿企业的“天”字号工程,尤其是国有企业,体现的是党和政府的关怀,是以人为本;作为管理者、领导干部,体现的是责任、是良知。安全工作,可以说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检验,是对领导能力的考验。

 在去产能的大潮中,对煤矿企业而言,安全将是一柄厉剑。要生存,就要有安全打基础、作保障;要安全,就要有决心,就

 要有勇气,就要有信心,就要有全员的共同努力。广能集团公司是一个经历过十年前煤炭市场“寒冬”破产、改制再生的企业,企业和大多数干部职工都经历过最艰苦的日子,在这场生死之战中,赢得空间,求得生存,应当说有底气。具体到我们龙滩公司,就要切实把抓好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生存和脱困的重要举措,安全不牢,企业就会雪上加霜。

 搞不好安全工作,不仅对不起组织和领导,更对不起企业和广大干部和职工。一旦出了安全事故,虽直接受到伤害的是职工,但更大的恶果是导致其家庭的破碎,白发人送黑发人。失去亲人的伤痛是永远的、无以弥补的、是世上最残酷的。多年来,每当面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其亲人的凄惨哭声,感同身受;每当走进工亡职工家庭,面对工亡职工遗属,深感不安和愧疚。对企业,不仅是信心、效益和形象的损害,严重的还可能是重大灾难,直接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二、安全的基础还很不牢 前不久,在一次下井的过程中,与李子垭矿调过来的几名职工交流说到对龙滩的印象,他们的回答是“不行”。作为党委书记,我当时感到很惭愧,静下心来扪心自问,龙滩真的就很差吗?通过对近几年工作的回顾,龙滩在一些工作方面,尤其是安全生产方面不如兄弟单位,离上级的要求和职工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应当说,安全基础不牢,这是不争事实。由于受地质条件制约,

 灾害不断升级,矿井水害、瓦斯、硫化氢等灾害不断升级,特别是目前瓦斯管理、防突压力尤其突出。同时,企业困难,安全投入有所欠账,我们自身的安全管理也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为:

 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理念树立不牢,在日常管理中或多或少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部分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足,认识还不到位,特别是基层连队体现尤 其突出,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为了多打进尺、多出产量,凭经验办事,省工图快,违章蛮干,极易成为安全事故的发酵源。

 2.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责任心、责任感不强。今年以来,轻伤事故发生多起,充分暴露了我们在主观认识和思想观念上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认识还不到位,从思想根源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危害性。部分干部职工对同类别的事故案例没有认真学习,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没有深刻反省自身不足;举一反三做的不好,习惯性违章主导着安全思想,平时的学习停于表面,流于形式,未能真正的触及心灵和灵魂,没有起到警示、警醒的作用。

 3.安全管理粗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没有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和层层抓落实。部分基层连队和机关部门履职差,执行力不强,层级负责和岗位负责存在差距;沟通不畅、协作不够,工作安排预见性差,没有真正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部分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对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处置、生产组织协调、过程环节疏通、细节管理等问题缺乏主动指导、督促和作为意识,没有起到促进和保障安全的作用。

 安全工作考核力度不够,存在好人主义思想,造成安全工作不能一抓到底。具体表现为:对基层连队队长、书记考核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对班子分管领导、部门要求提的多,但没有严格考核和处罚,有些工作安排了,没有跟踪考核;在对职工“三违”处罚方面,有时存在心慈手软,处罚力度不够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安全的管理和考核,让部分干部职工对安全工作认识出现了偏差,造成安全工作不能一抓到底,安全效果也不理想。尤其是当前,企业处于困难时期,什么收入低、处罚了有的人要跑,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现象又有所抬头。

 规程措施的制定不够严密,缺乏针对性和可靠性。主要体现在:部分作业规程、措施照抄照搬的多,没有充分考虑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可操作性等因素,对具体操作流程、工艺要求及准备事项、开工条件、竣工标准要求少,对现场作业和安全生产指导性不强。学习措施效果也不理想,让职工极易产生学不学措施都一样的想法。

 4.职工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部分管理人员自己不学习掌握规程措施标准要求,在现场生产过程中违背标准乱指挥,职工则坚决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致使“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渐变成习惯。很多事故现场有副队长、班组长不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作业,有的甚至违章指挥,带头蛮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职责。

 5.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停留于表面,停留于文明生产,没有真正深入基层,没有真正落实到现场。在班子、部门、基层连队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重静态轻动态,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决心不够,力度不强,考核不到位,工作中往往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放松了标准和要求,出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起色不大,质量不高,成效不好等现象。

 6.安全文化建设形式单一,安全氛围不浓。在基层连队利用班前会、安全政治学习对班组的教育培训、安全确认报告制、值班长制度、每周一题、每周一案、群众安全工作等活动的开展不深入,不到位,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还未真正有效形成。

 职工培训工作缺乏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单一,考核考试不严,效果不佳。大部分干部职工对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参培积极性普遍不高,在日常培训工作中普遍存在走形式、应付检查现象。同时,公司对职工培训工作要求不高、考核不严、导致培训效果不佳,未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同时,随着企业效益减少,职工收入有所下降,职工思想活跃,队伍不太稳定。

 7. 安全履职不到位,作风建设有待加强。部分机关管理人员自我感觉良好,责任心、责任感不强。在安全工作中存在“打和

 牌”、“装好人”现象。同时,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高,缺乏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意识;主动执行公司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意识不强,在困难面前缺少办法,对棘手问题不敢硬碰,遇到问题和困难推诿扯皮,很多工作不能一抓到底。

 三、实现安全需要全员的努力 煤矿,属高危行业,企业本身灾害严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这就为抓好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煤矿企业自身积累了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从现有的技术手段、装备水平看,搞好我们的安全工作是有基础的,是可能的,关键在于管理。我们必须要有安全可防可控的信心和决心,要有严细实的工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节入手,从基础抓起。要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加以落实真正做到:

 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强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各工种、各岗位的规范操作。

 3.切实严格安全管理,认真整治隐患,严厉打击三违,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氛围。注意防止两种倾向的出现,一是企业困难,投入不足,尤其是安全投入不足,成为常态。二是企业困难,职工队伍不稳定,安全管理偏软,甚至不敢管理。

 4.强化灾害治理,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善于借助外脑;又要敢于下决心,舍得投入。比如,龙滩公司今年在主平硐水害的治理,就很成功,也很有效。

 5.优化生产组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如:环节、工序、工艺等,要尽可能服从安全生产的需要。

 6.深化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动员一切力量,齐心协力,实现安全生产。

 7.创新安全管理机制。随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落实,为企业党组织落实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五月份的煤监检查要求,我认为企业党组织要在坚持已有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报告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述职机制、建议书机制、督察督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更好的发挥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应有的作用。

 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打眼一看“安全”,似乎距离自己很遥远,但真是这样吗?作为一名煤矿职工,不参与矿井生产,就可以没有“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吗?不下井进一线,就可以彻底放下心中的那顶“安全帽”吗?不是,恰恰相反,“安全”几乎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性,深化为理性的思维,升华为对幸福的承诺,对生命的尊重。

 生活的细节,行为的惯性

 细节演变成为惯性,惯性决定着行为。注重细节,克服惯性主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幸福生活的根本所在。

 安全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用制度规范行为,用规程左右行为。正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下安全的种子,收获的便是幸福的生活。幸福生活不是一句空喊口号,得避免不幸福的因素,得具有正确的生活行为、良好的生活习惯,需要我们用心经营。

 不记得从什么时候起,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开始关注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即使仅仅是口渴的时候买一瓶矿泉水。这不代表我是一个多么矫情的人,而是我对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怀有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仔细观察,安全充斥着生活的方方面面,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安全,生活中的安全……把握好安全行为,能使生活快乐和幸福;把握不好,能把生活变得黯淡悲哀和不幸。培养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生活中多一份警惕、多一丝观察,也就多一层安全保障。

 理性的思维,坚持的学习 思维决定一切,因此需要冷静、忌讳莽撞,需要思考、忌讳冲动,需要学习、忌讳无知。

 安全是一种观念。观念决定行动,观念指导行动。正确的思维观念能有见地、有依据、有分寸地辨别清楚安全与非安全因素,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将安全之路一直坚持下去。思考靠什

 么启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两千年前的孔夫子早已说透了这层关系。不断学习的人,会引领时代的潮流,被视为时代的榜样、时代的助推剂;厌倦学习或“利用学习”的人,容易萌生很多负面情绪,自我满足、自我膨胀、自我堕落,往往是“很难有动力再翻起书本”、“求知欲不断减弱”,殊不知“拖了社会发展的后腿”。培养安全观念就是要加强学习,增强安全忧患意识,避免安全事故的袭击。如果没有安全观念,甚至把安全检查看成是挑毛病、找茬子,就必然会导致事故发生,所追求的效益都将成为泡影。时代在发展,安全观念也需要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做到时刻想着安全,处处注意安全,牢记安全观念,才能成就安全生产。

 安全的诺言,一生的守护 安全不是挂在嘴边,准确地说,对于企业、家人、朋友,安全是一种承诺、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依赖。

 在各基层单位班前会议室,一份份安全承诺书整齐地张贴在安全文化墙上。一纸承诺承载的是对父母的孝,对妻儿的爱和对家庭重于泰山的责任和对企业的无限忠诚。然而,生产过程中个别人的违章现象,特别是习惯性违章和明知故犯,怀着侥幸心理无视违章,这就是对规章制度的不诚信,是对自己、对同事、对家庭、对企业的不诚信。

 “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古人尚能如此明白,而作为我们当代煤矿职工,更应该诚信守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对自己讲诚信;工友之间相互关心、相互支持,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醒、及时采取措施,是对他人讲诚信。在我们煤矿,如果不能做一个讲诚信的君子,你将有可能再也看不到父母慈祥的目光、妻子甜美的微笑,再也听不到孩子欢笑着叫你一声“爸爸”。因为对于安全来说,是每一次的平安回家,是每一次安心入眠。“她若安好,我便天晴”。这样的承诺,不是一时,而是一世。坚守一份安全,就是最真挚、最至善、最甜蜜的誓言,更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最近,公司在全矿范围内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了安全警示教育,通过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家》、《他》、《盲洞迷途》警示教育大家,只希望全体员工从中学到相关知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时刻保持住安全第一的观念。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的发生着。通过短片《家》让我对我们的小“家”重新认识了:家不是拿命换来的金钱,家是六六嘴里的“我想爸爸了,等爸爸回来了,他们就不敢欺负我了”,家就是玉儿嘴里的“我需要一个丈夫,孩子需要一个爸爸”。然而每天,

 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灾难里,有多少人因意外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让家不再是家,让家不再像家?“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大多数的灾难都是由于当事者无视安全法规而造成的。这一幕幕惨剧本应该是可以避免的。

 “厂长,吸烟罚五十,这是你的罚款单”独臂倪师傅严肃的对厂长说。

 厂长:“老倪,大家都一起工作那么久了,可以不罚吗?” ...

篇二: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

事故调查处理及典型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案例警示教育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事故调查处

 前言杨栋梁在安全生产调度会上要求:实施煤矿安全“1+4”工作法 推动煤矿安全发展4月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调度会议, 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在讲话中强调、 局长杨栋梁在讲话中强调, 要在全国煤矿大力实施“1+4”工作法, 推动煤矿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杨栋梁指出, 在安全生产的道路上没有平坦大道可走(特别是煤矿安全)

 , 这是一条崎岖不平的山路。

 路是漫长的, 地形是复杂的, 前面有很多困难和障碍, 我们必须选择方向可靠、 四轮驱动、 大功率、 高性能的越野车行驶。

 换言之就是:

 实施“1+4”工作法。要在全国煤矿大力实施

 “1”就是握紧一个“方向盘” , 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坚定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4”就是坚持“四轮驱动” 即:一是把煤矿安全“双七条” 贯彻到底。

 这是个总抓手,是煤矿坚守红线的铁规定, 是煤炭工业转方式、 调结构、是煤矿坚守红线的铁规定, 是煤炭工业转方式、 调结构、促改革、 构建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重大举措, 必须扭住不放, 做到铁规定、 钢执行、 全覆盖、 真落实、 见实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二是打好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

 这个是“牛鼻子” , 牵一发而带全身。

 必须持之以恒, 扎实推进, 稳步提升, 取得典型经验推动全盘。

 三是警示教育要生动有效。

 依法依规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 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是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好办法。

 要一矿出事故, 万矿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 举一反三、 引以为戒; 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 警钟长鸣; 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 深刻剖析、 严肃处理; 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 未雨绸缪、 防患未然。四是建立安监干部与矿长谈心对话工作机制。

 这是转变作风、 联系群众的有效形式, 也是落实总书记“三严三实” 要求的具体措施。

 “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 活动要制度化、 经常化。

 激发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感, 用安全生产实际行动和保护矿工生命的实际效果, 提升煤炭工业地位和树立矿长的良好形象。

 主主 要要 内 内 容容 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通报煤矿事故情况, 对煤矿事故情况, 对2013情况进行分析情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 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 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法规, 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三部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分析通报20042004——2013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年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  第二部分  第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通报通报20042004——20132013年内蒙古自治年内蒙古自治2013年全区煤2013年全区煤区煤矿事故情况, 对区煤矿事故情况, 对2013区煤矿事故情况, 对区煤矿事故情况, 对2013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年全区煤年全区煤

 年年 度度控制控制指标指标数数实际实际死亡死亡人数人数比控制指标减比控制指标减少(少(- -)

 或)

 或 增加(加(+ +)

 )增减少、减少、增加增加比例比例% %一次死亡一次死亡3 3- -9 9人人一次死亡一次死亡102929人人10- -一次死亡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人以上30起起 数数死亡死亡人数人数起起数数死亡死亡人数人数起起数数死亡死亡人数人数200420041581589999- -5959- -37.337.31 16 61 115150 00 020052005142142131131- -11 11- -7.77.79 934343 340400 00 020042004年年——20132013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200620061201206161- -5959- -49.249.23 315151 121210 00 02007200777776969- -8 8- -10.410.48 833330 00 00 00 02008200869692525- -4444- -63.863.80 00 00 00 00 00 02009200950503333- -1717- -34343 314140 00 00 00 020102010424249497 716.716.70 00 00 00 01 1323220112011424250508 819194 420200 00 00 00 02012201245453333- -1212- -26.7 26.7 3 316160 00 00 00 02013201345452929- -1616- -35.6 35.6 2 27 70 00 00 00 0

 20092009年年----20132013年内蒙古煤矿事故举报案件查办情况统计年内蒙古煤矿事故举报案件查办情况统计年年度度举报煤矿事故(起)举报煤矿事故(起)查实情况查实情况起起死亡人数死亡人数20092009年年13134 44 420102010年年20207 77 720112011年年29291717232320122012年年10103 33 320132013年年19199 91212合计合计919140404949

 二二O O一三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一三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一、 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一、 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一)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一)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企业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企业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2222起, 死亡起, 死亡29 29人(全国人(全国1067死亡人数减少死亡人数减少4 4人, 比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减少死亡人, 比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减少死亡16 16人人,,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的64.4%死亡率为死亡率为0.028 0.028 (全国(全国0.2880.288)

 )

 , 同比下降大事故大事故2 2起, 死亡起, 死亡7 7人。

 同比较大事故减少人。

 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 1起, 死亡人数减少数减少9 9人。

 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同比持平。人。

 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同比持平。1067人)

 。

 同比事故增加人)

 。

 同比事故增加2 2起,起,64.4%。

 煤炭生产百万吨。

 煤炭生产百万吨, 同比下降0.0020.002。

 发生较。

 发生较起, 死亡人

 (二)

 2013年全区各盟市辖区煤矿事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1个产煤盟市, 在11个产盟市中有5个盟市实现零死亡。

 (三)

 按煤矿事故严重程度分析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 —2人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起, 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1 %, 死亡22人, 占全年死亡人数的75.9%; 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伤亡事故2起, 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 死亡7人, 占全年死亡人数24.1 %; 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 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故 。(四)

 按煤矿事故类别分析全年发生运输事故9起, 死亡1 3人; 顶板事故4起,死亡6人; 机电事故3起, 死亡3人; 瓦斯事故2起, 死亡3人; 水害事故1 起, 死亡1 人; 其他事故3起, 死亡3人。201 3年度,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居多, 全年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其中, 1 起是运输事故, 1 起是顶板事故。

 (五)

 按煤矿经济类别划分1 -1 2月份, 国有重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 死亡11 人。

 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 起, 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 起, 死亡3人。

 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 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 国有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

 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 起, 死亡人数持平; 乡死亡6人。

 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 起, 死亡人数持平; 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8起, 死亡1 2人, 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 死亡人数减少2人。

 发生较大事故1 起, 死亡4人, 同比较大事故起数持平, 死亡人数减少5人。

 二、 综合分析201 3年,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很好,但是, 在今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呈现了运输事故偏多的现象, 全年发生的运输事故占全年事故总量的41 %,运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人数为1 3人, 占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 全年外委施工队伍发生事故11 起, 死亡1 7人, 特别是外委施工队伍还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

 手续不全的煤矿建设项目发生事故2起, 死亡3人。

 因此, 对外委施工队伍及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三、 几点建议(一)

 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严肃处理非法违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

 加大对隐瞒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力度, 坚决打击隐瞒煤矿事故的违法行为。(三)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强化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提高质量标准化的水平。(四)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四)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安意识和危险源的辨别能力。(五)

 应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 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要求, 对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 对项目部作业现场进行动态监察, 保障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实现合法生产, 安全作业, 坚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从业人员的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 法规, 进一步做好煤矿法律、 法规, 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法律法规及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条规定,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条规定,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第493493号)

 自号)

 自20072007年年6 6月 月1 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监局《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安监总政发(安监总政发[2008] 2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 (安监总局令第(安监总局令第42执行。执行。(国务院令第296296号)

 第十八号)

 第十八  《(国务院令(国务院令(国务院令(国务院令日起施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2008] 212号) 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监局号)  《〉 罚款处罚2011年年1142号)

 自号)

 自201111月 月1 1日 日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法律法规及规定《安全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监总局令第1515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释(法释[2007] 5[2007] 5号)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分条例分条例》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 17  《(国家安  《修正案(七)  最高人民法院  《 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2007] 17号)号)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法律法规及规定 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 〔2011〕 〕 9191号)号)号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 (政法函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33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安监总政法[2013] 115[2013] 115号)号)11号)号)2011《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政法函[2007] 39[2007] 39号)号)国家安全号) )(安监总政法

 一、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一、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各类煤矿(包括生产、 基建、 改扩建矿井)

 及各类煤矿(包括生产、 基建、 改扩建矿井)

 及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 附属场所和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 附属场所和为煤矿生产、 建设直接服务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为煤矿生产、 建设直接服务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其中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中发生的事故。

 其中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 附属场所是指原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 材料系统、 附属场所是指原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 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 如:

 矿井压风、 通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 如:

 矿井压风、 通风、 排水、 选煤、 供电、 调度通讯、 矸石山、 支架风、 排水、 选煤、 供电、 调度通讯、 矸石山、 支架(柱)

 检修、 矿灯房、 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柱)

 检修、 矿灯房、 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三: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课稿件

言杨栋梁在安全生产调度会上要求:实施煤矿安全“1+4”工作法 推动煤矿安全发展4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调度会议,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在讲话中强调,要在全国煤矿大力实施“1+4”工作法,推动煤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杨栋梁指出,在安全生产的道路上没有平坦大道可走(特别是煤矿安全),这是一条崎岖不平的山路。路是漫长的,地形是复杂的,前面有很多困难和障碍,我们必须选择方向可靠、四轮驱动、大功率、高性能的越野车行驶。换言之就是:实施“1+4”工作法。

 “1”就是握紧一个“方向盘”,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4”就是坚持“四轮驱动”即:一是把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到底。这是个总抓手,是煤矿坚守红线的铁规定,是煤炭工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构建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重大举措,必须扭住不放,做到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二是打好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这个是“牛鼻子”,牵一发而带全身。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稳步提升,取得典型经验推动全盘。

 三是警示教育要生动有效。依法依规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是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好办法。要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警钟长鸣;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深刻剖析、严肃处理;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四是建立安监干部与矿长谈心对话工作机制。这是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有效形式,也是落实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措施。“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要制度化、经常化。激发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感,用安全生产实际行动和保护矿工生命的实际效果,提升煤炭工业地位和树立矿长的良好形象。

 主 要 内 容 第一部分 通报200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事故情况,对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 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部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通报200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事故情况,对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

 年 度控制指标数实际死亡人数比控制指标减少( 年 度控制指标数实际死亡人数比控制指标减少(-)或 增加()或 增加(+)减少、增加比例)减少、增加比例%一次死亡3-9人一次死亡人一次死亡10-29人一次死亡人一次死亡30人以上起 数死亡人数起数死亡人数起数死亡人数人以上起 数死亡人数起数死亡人数起数死亡人数2004 158 99 -59 -37.3 1 6 1 15 0 02005 142 131 -11 -7.7 9 34 3 40 0 02006 120 61 -59 -49.2 3 15 1 21 0 02007 77 69 -8 -10.4 8 33 0 0 0 02008 69 25 -44 -63.8 0 0 0 0 0 02009 50 33 -17 -34 3 14 0 0 0 02010 42 49 7 16.7 0 0 0 0 1 322011 42 50 8 19 4 20 0 0 0 02012 45 33 -12 -26.7 3 16 0 0 0 02013 45 29 -16 -35.6 2 7 0 0 0 02004 年—2013 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

 2009年--2013年内蒙古煤矿事故举报案件查办情况统计年 度 举报煤矿事故(起)查实情况起 死亡人数2009年 13 4 42010年 20 7 72011年 29 17 232012年 10 3 32013年 19 9 12合计 91 40 49年 度 举报煤矿事故(起)查实情况起 死亡人数2009年 13 4 42010年 20 7 72011年 29 17 232012年 10 3 32013年 19 9 12合计 91 40 49

 二O一三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一、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一)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企业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2起,死亡29人(全国1067人)。同比事故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比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减少死亡16人,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的64.4%。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028 (全国0.288)

 ,同比下降0.002。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7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9人。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

 (二)2013年全区各盟市辖区煤矿事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1个产煤盟市,在11个产盟市中有5个盟市实现零死亡。

 (三)按煤矿事故严重程度分析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1%,死亡22人,占全年死亡人数的75.9%;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伤亡事故2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死亡7人,占全年死亡人数24.1%;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四)按煤矿事故类别分析全年发生运输事故9起,死亡13人;顶板事故4起,死亡6人;机电事故3起,死亡3人;瓦斯事故2起,死亡3人;水害事故1起,死亡1人;其他事故3起,死亡3人。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居多,全年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其中,1起是运输事故,1起是顶板事故。

 (五)按煤矿经济类别划分1-12月份,国有重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1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持平;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1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较大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5人。

 二、综合分析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很好,但是,在今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呈现了运输事故偏多的现象,全年发生的运输事故占全年事故总量的41%,运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人数为13人,占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全年外委施工队伍发生事故11起,死亡17人,特别是外委施工队伍还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手续不全的煤矿建设项目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因此,对外委施工队伍及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

 三、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肃处理非法违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加大对隐瞒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隐瞒煤矿事故的违法行为。(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质量标准化的水平。(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安意识和危险源的辨别能力。(五)应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对项目部作业现场进行动态监察,保障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实现合法生产,安全作业,坚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部分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十八条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发[2008]21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自2011年11月1日执行。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安全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

 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各类煤矿(包括生产、基建、改扩建矿井)及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和为煤矿生产、建设直接服务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中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是指原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事故等级按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四、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四、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监机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五、煤矿事故报告及谎报、瞒报的认定 (一)事故报告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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