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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5篇

时间:2022-09-03 13:55: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5篇,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5篇

篇一: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收缴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 XX 办公室党费收缴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XX、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XX 办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篇二: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XXXXXXXXXXX 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 , 现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l%;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l%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自愿一次多交纳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 、

 1000 元以下的党费, 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 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 逐级上报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上缴数额为收缴党费总数的 50%。

 上缴省委的党费每半年一次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 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 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具体程序是:

 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提出意见, 报主管领导审批, 经部务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按收缴党费总额 50%的比例留存党费。

 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原则上为县级以上单位。

 对于其他需要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 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委, 都要按照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制定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每年 3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 (含电子版) 。

 报告内容是: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的理解, 以中央组织部解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 年 4 月 l 日起施行。

篇三: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1 页 共 4 页 关于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范本(详细版)

 一、党费缴纳标准 1.缴纳党费的计算原则 按月计算,每月以工资总额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2.缴纳党费的计算内容 实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包括奖金和年终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3.缴纳党费的计算标准 在职党员:

 基数×相应比例,即:

 [(实发工资+基础性绩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卫生补贴+护教津贴)]×相应比例。

 实发工资:包括补发 1、补发 2,减掉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

 基础性绩效:包括每月奖金和年终奖金。

  第 2 页 共 4 页 相应比例:基数≤3000 元,比例 0.5%;3000 元<基数≤5000 元,比例 1%;5000 元<基数≤10000 元,比例 1.5%,基数≥10000 元,比例 2%。

 离退休党员: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

 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不得少于 0.2 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

 二、党费交纳办法 1.党费计算 党费按月计算,由各党支部组织委员会同财务科、各支部党小组长共同完成数据收集和党费计算工作。具体由财务科提供各支部党员工资数据,由各党支部党小组长提供各小组党员基础性绩效(包括奖金和年终奖)数据,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按计算标准进行党费计算。计算后的党费缴纳明细交各支部书记审核。

  第 3 页 共 4 页 2.党费交纳 党费按月收缴,各党支部书记将审核后的党费缴纳明细下发到各党小组长完成党费收缴,并于每月 28日前交各支部书记汇总,由支部书记将支部缴纳的党费上缴至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的党费专用账号,转账后将银行回执的现金缴款单、党费缴纳明细交给党办,复印件加盖党办公章后返回支部。

 三、党费使用与管理 党员应当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做到按月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垫交和扣缴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党费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并做到公开透明。党费主要用于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各党支部对下拨的党费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做到开支合理、账目齐全。

  第 4 页 共 4 页 2.党费管理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党费必须按时足额汇入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费户中。

 3.严格党费收缴登记。支部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准确地填写党员党费证、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做到党费证、收缴簿与党费明细帐三对照 。

 4.定期检查。各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要做到每半年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5.定期公布。各支部要在年终将党费收缴情况在党内公布一次,接受监督。

 6.各支部要把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做为年终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来抓,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费收缴方式说明 请各党支部书纪统一将缴纳的党费汇入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的党费账号。请注意只能去银行柜台进行现金转账,在现金缴款单上的款项来源栏写上“附院××××支部党费”,例如“附院机关一支部党费”,转账后请将银行回执的现金缴款单、党费缴纳明细交给院办党办。

篇四: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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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PREFACE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 “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 3000 元(含)以下的按 0.5% , 3000 - 5000 元(含)的按 1% , 5000 - 10000 元(含)的按 1.5% , 10000 元以上的按 2% 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 0.2 元 -1 1 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 》 从 2008 年4 4 月1 1 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第一章

 党费收缴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 交纳1%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2%。

 10000元以上者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农民党员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 是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挃: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挃什么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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