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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3篇

时间:2022-09-10 21:25:05  来源:网友投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3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我省各级交通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3篇

篇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明确我省各级交通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负的责任 加强省交通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包含各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交通行业风气建设 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推进交通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依据黑龙江省和国家交通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省交通厅和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交通部、黑龙江省以及交通厅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交通的经济发展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重在预防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交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 要

 建立健全本单位、 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内容严格执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交通各级党委要成立包括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在内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兑现奖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和其他主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交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各级领导干部依据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对本系统、 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辖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

  (一)省交通厅党组和交通厅

  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共同对交通行业风气建设负领导责任。

  对厅党组成员、在职副厅级领导干部和厅机关正副处长、厅直属单位主要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

  (二)交通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

 协助同级党组委和行政领导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交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一)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对省交通厅机关和全省交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厅党组成员、 在职副厅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厅机关各处室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厅级干部

  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的厅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单位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党委、行政正职领导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负总责。

  对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职能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和群众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职能部门、 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党委(党委委员)、行政副职领导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职能部

 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和群众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职能部门、 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驻厅纪检组组长和各单位纪委书记 驻厅纪检组组长对省交通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驻厅纪检组、驻厅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驻厅纪检组副组长、驻厅监察室主任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处级干部厅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负重要领导责任。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 驻厅监察室主任对驻厅监察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室内工作成员、 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纪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本纪检监察机关副职领导干部 以及下属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驻厅监察室主任 、各单位纪委副书记分别协助驻厅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本纪检监察机关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群众社会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公路学会等组织主要领导干部对本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本组织其它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省交通厅党组和交通厅、 各单位党委和行政及其内设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 省以及交通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宣传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黑龙江省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系统、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本部门、 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向上级报告。

 (六)严格按照制度规定选拨任用干部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对党风廉政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八)领导、组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第九条

 交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要认真履行职能在具体组织实现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的同时

 还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作用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整体合力。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协助同级党委制定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计划、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开好专门会议细化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及责任到部门、到岗位。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条

 省交通厅党组和交通厅、 各单位党委和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一)领导干部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载体 要严肃认真地把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责任内容 转化为各种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行动方案比如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推行政务公开、制定源头防范措施等 并有效地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动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采取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新闻舆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 以及下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三)按照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做表率。党委书记要按照上级要求主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安排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除此以外 交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还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反腐倡廉、保驾护航的职责。

 第十一条

 群众社会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遵守有关党纪政纪规章制度。

  (二)结合实际加强本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支持和协助党政组织履行职责查处违纪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听取和了解本组织职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并向党政组织报告引导职工群众支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

  (四)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每个党员和干部都要执行和落实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任务 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 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为党风廉政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省交通厅党组和各级党委都要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 1—2 次考核。具体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不仅要参加考核全过程而且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还应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的时间和形式要灵活掌握 以能够达到动态掌握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全貌为标准。既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又可以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纪检监察机关

 都应派人参加 并将考核的有关情况形成专门材料向党组 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要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其它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单独考察领导班子和考核领导干部时必须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目的和内容考核的方法和步骤及其它有关要求考核对象进行自查自纠并汇报有关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综合考核情况 提出考核意见 将考核结果向党组 党委汇报并按要求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交通各级党委、 行政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厅党组和各级党委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而且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中 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每年年终都要及时地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逾期未报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报告。

 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 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照责任内容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逐条进行检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及时研究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掌握下级党政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

篇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中国× × 集团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明确和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 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1998 ]16 号), 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 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党的建设、 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之中,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明确领导责任, 加大工作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 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要议事和管理日 程, 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 同落实, 同检查, 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关键在于责任制的落实。

 要做到:

 组织责任落实; 领导职责落实; 工作措施落实;检查考核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1. 集团公司党组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 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 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 并组织落实;  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强化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人员思想动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内规章、 法律法规的教育;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 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分、 子公司党委(党组)

 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 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  

 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 决议和决定, 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 并组织落实;  向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要求, 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

 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基层单位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 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 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 决议和决定;  在分、 子公司党委(党组)

 的领导下,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采取有力措施, 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要求以及分、 子公司党委 (党组)的具体要求, 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

 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向集团公司纪检组和分、 子公司纪检组报告工作。

 党总支部在所在单位党委、 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其要求,组织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活动。

 并向所在单位党委、 纪委报告工作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纪检组)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组织协调职责。

  

 1.集团公司纪检组在集团公司党组的领导下,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央纪委、 国资委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协助集团公司党组研究、 部署、 协调、 督促检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并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工作。

  2.分、 子公司纪检组是集团公司纪检组的派出机构, 按照集团公司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的要求, 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3.基层单位纪委在同级党委(党组)

 的领导下,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协助同级党委研究、 部署、协调、 督促检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 .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纪检组)

 组织协调的具体职责是:

  组织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

 并向同级党委(党组)

 报告工作, 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组织纪检(监察)

 会议, 布置工作、 提出要求和落实责任制;  督促检查同级党组织、 经营班子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要求所属单位党组织、 纪检组织、 经营班子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以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汇总有关情况, 分析存在问题, 提出建议;  向上级纪检组织和同级党委(党组)

 报告组织协调事项以及专项(专题)

 活动完成情况。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级经营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重要连带责任。

          1. 企业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

 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具体职责是:

  按照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协助同级党委(党组)

 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改进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 加强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度, 规范职务行为;  接受上级和同级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监督检查,改进工作。

 在自己负责管理的工作中, 自觉接受监督;  支持同级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工作, 在部署落实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 同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并向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报告工作。

  3.企业内各部门, 尤其是建立党组织的部门, 要根据上级的要求, 结合工作特点, 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第七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加强监督工作。

 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要结合党务公开、 厂务公开, 自觉接受党员和员工的监督, 对提出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要认真研究, 提出措施并认真改进。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是:

  1. 落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

 工作规则以及源头治理有关规章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严肃工作纪律。

  2.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员、 员工民主权利, 落实党内监督和员工监督。

 切实解决党员、 员工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

  3.加强各级领导人员作风建设。

 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 × , 全面加强领导人员的思想作风、 学风、 工作作风、 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

  4 .贯彻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中央纪委、 国资委党委(纪委)

 和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开展各种专项工作和活动。

 建立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5.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建设廉洁文化。

 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 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及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和权力观、 地位观、 利益观的教育, 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并取得实际效果。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教育, 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的廉洁意识。

  6.严格执行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杜绝违反党的纪律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的行为。

 严肃查办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尤其是领导人员滥用职权、 贪污贿赂、 腐化堕落、 失职渎职的案件。

  7 .加强效能监察, 针对企业的关键岗位, 生产经营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针对执行决定(指令或决议)、 规章制度开展监

 督检查。

  8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完善纪检组织和纪检办事机构(或设置专职人员), 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完善纪检监察基础管理工作。

  9 .开展创新活动。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点。

  党委 (党组)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结果负责。对其考核的要点是:

 1.是否落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制定落实“实施纲要” 细则办法或任务分解,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 文件体系。

  2.是否召开专题会议(或专题议案)

 听取纪委(纪检组)

 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 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形成决议。

  3.是否召开纪检监察会议或有关会议, 部署工作任务, 签订责任书, 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是否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试行)》;组织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召开民主生活会; 开展述廉、议廉、 评廉,“三必谈”, 收入申报、 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廉洁从业承诺等方面的活动。

  5.是否针对纪委(纪检组)

 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并采取措施。

  6. 党委(党组)、 经营班子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人员责任目标管理, 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部署、 落实、 检查和考核。

 7 . 是否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和创建廉洁文化活动。

 8.是否按规程处理信访和查办案件; 是否妥善处理党员、 员工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 保持员工队伍稳定。

  9. 是否建立完善的纪检组织和办事机构(专职人员); 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基础工作、 信息管理、 调研工作程序或规则是否落实。

  10. 在深化改革方面是否按照规定或决议开展有关工作, 并有创新举措; 是否积极开展或参加集团公司组织或布置的工作。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统一部署, 分级考核方式。每年末, 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

 统一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包括:

 考核组织、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 考核汇总、 责任追究等方面。

 分、 子公司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

 统一部署对所属单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 汇总、 评价和责任追究, 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告集团公司纪检组。

 基层单位党委、 纪委自行组织考核、 评价工作。

  2.集团公司主要负责:

  组织对分、 子公司的考核, 抽查基层单位以及集团公司直管的基层单位; 检查、 复核上报的考核汇总情况以及有关表格; 分析存在的问题;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审议汇总考核报告, 向上级部门提交有关报告; 决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

  3.分、 子公司主要负责:

  组织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审议汇总考核报告, 向集团公司纪

 检组提交考核报告; 决定或按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

 的决议,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

  向集团公司纪检组提交的考核报告内容包括:

 考核汇总报告以及考核汇总统计表; 被考核基层单位工作总结以及考核自评统计表。

 上报材料应装订成册。

  考核汇总报告包括: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结; 考核组织方式及考核评价; 未考核单位原因; 建议和意见; 责任追究提议(或决议)。

  4 .基层单位主要负责:

  组织自行考核和评议;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结以及填报考核自评统计表; 准备有关资料装订成册, 以备检查考核; 提议和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年度为考核期。

 每年 6 月基层单位要进行中期自查, 各分(子)

 公司要督促和抽查, 并汇总工作报告(附基层单位工作总结), 上报集团公司纪检组。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以实证材料为主, 可以结合企业情况,采取问卷、 座谈会等形式, 原则是要切实了解实际情况, 作出可靠评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 分值每年由集团公司纪检组具体设定。

 一般情况下, 未完成或未实施主要考核项目, 应追究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问题, 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给予降级

 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 基本结案或受到刑事处理的,给予企业直接降至 D或 E级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规违纪案件, 基本结案或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给予企业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及格, 并给予有关人员党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或者对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致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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